肇庆学院书院导师工作条例
(201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生为本,以质立校;学术并举,崇术为上”的办学理念,更好地发挥学生生活社区育人功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学生生活社区实施书院制,并在书院推行导师制。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书院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推行学生生活社区书院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为全面规范书院导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了解书院的发展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根据书院建设目标,制定每学期导师工作计划,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生个体差异,对书院文化建设、学生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性建议。
第六条 根据书院工作安排,经常深入书院为学生提供辅导和指导;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与学生互动,促进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合作发展。
第七条 通过师生交流,掌握书院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及时提供辅导支持。
第八条 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专题读书沙龙活动、素质拓展活动、个性化辅助活动、社团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定期举行读书沙龙、报告会、讲座或团队活动等非课程形式的文化活动,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
第九条 关注学生的成长进程,指导学生制定学习和发展计划。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条 参加书院有关教学、学生工作会议,组织指导导生开展学生各项素质拓展与书院文化活动。
第三章 导师选聘
第十一条 导师选聘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现代公民社会观念和民主教育理念,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生发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文化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聘任。
1.导师实行聘任制,由书院院长提名,报学校书院管理委员会审核,书院管理办公室备案,由书院院长聘任。
2.各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定期导师制或非定期导师制,非定期导师的聘期由院长自定,定期导师聘期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应及时解聘。
3.书院按1:500师生比例聘任书院导师,同时,书院还可根据开设的相关通识课程的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三条 书院设立导师委员会,导师委员会主任由书院院长兼任。导师在书院导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书院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例会,开展导师交流活动,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导师工作,不断提升导师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导师根椐工作职责及参与书院工作情况,建立导师个人工作日志,并且要求每位导师每周到书院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十六条 定期导师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时提交工作日志,填写《书院导师年度工作考核表》,并向导师委员会述职。在导生、导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导师考核分书院院长、导师、导生和书院学生等类别,考核结果由导师委员会认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导师待遇
第十七条 实行兼职津贴。学校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划拨给每个书院一定经费作书院导师兼职津贴,由书院根据导师工作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分等级发放,每学期末发放一次。开设通识课程的导师课酬参照学校其他同类课程的课酬标准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设置“优秀书院导师奖”。学校书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开展一次书院导师评优活动,根椐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导师,授予“优秀书院导师”称号,在职称评定与年度考核时与校级奖励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书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